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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发明专利转让实用新型专利转让

更新时间:2016-04-19 11:37:26 浏览次数:240次
区域: 东营 > 其他
类别:专利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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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 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第三十一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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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5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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